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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admin    来源:Home580-装饰装修门户网站    录入:admin    字体: 字体颜色【发表评论】

 什么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交房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实施日期】2005/09/06【颁布单位】 建房发〔2005〕195号 【失效日期】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48号令)实施以来,我省各地陆续开展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通过开展综合验收工作,保证了住宅建设工程按规划要求实施,使公建配套项目与住宅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有效地遏制了少数开发商的违规开发行为,对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4年5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精神,同时,也使取消行政项目后,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能够继续开展,特制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关系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宅小区建设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务院文件只是取消了该项工作的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该项工作,因此,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工作方法,积极研究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加强小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二、积极探索加强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新的办法。取消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旨在改变政府管理方式,由企业自律管理,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必然趋势,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必须转变观念,转变管理方法。

(一)实行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各项要求,确认已达到各项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各项条件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备案书。备案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的学校、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社区配套用房等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建设的资料;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的资料;

4、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的供水、排水、煤气、环境等设施已完成配套建设的资料;

5、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化指标要求;

6、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人防工程建设资料;

7、消防验收证明;

8、电(扶)梯验收报告、准用证;

9、供电部门、通信运营商、广电网络传输中心提供的项目供电、通信、电话、有线电视设施已完成建设并可投入使用的证明资料;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缴交确认单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接受管理的合同;

11、房地产测绘成果;

12、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实行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制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并公布备案资料的具体要求。

(二)深化规划验收内容和调整单体工程质量备案方式。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规划、房地产、建筑业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深化规划验收内容、调整单体工程质量备案方式等,将小区交付使用所必备的条件纳入其中,把好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关,解决由于综合验收取消以后产生的管理问题。

对未实行上述交付使用管理方式的地区,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与购房者约定交付条件。交付条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由购房者对照条件把握。

三、切实加强房产登记管理工作,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要根据《房地产法》及《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新建住宅小区房屋的初始登记工作。所有房地产开发小区都要办理小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不应再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综合验收证明,但应对小区建设的土地取得、规划审批、建设手续及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是否按原批准要求完成建设等进行审查,以明确其房屋来源合法性。通过完善住宅小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加强小区交付使用管理。

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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